(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国平、竺强国与竺强国、水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平,竺强国,水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69号原告:陈国平,职业不详。被告:竺强国,职业不详。被告:水旭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平与被告竺强国、水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平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