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春妹与杨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妹,杨运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春妹,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委托代理人文守红,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系李春妹表哥,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运学,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委托代理人杨海清,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系杨运学之子,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妹诉被告杨运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春妹负担,依法免交。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昊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