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秀香与陈会龙、郑秀成、吕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陈会龙,郑秀成,吕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77-3号原告李秀香,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欣,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龙,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秀成,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吕永娟,女,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原告李秀香与被告陈会龙、郑秀成、吕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秀成所有的位于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2社后至水泥路两侧林地3.4亩,四至(GPS)为:东至0699967、4906080,西至0700120、4905903,南至0700134、4905913,北至0699954、4906068;查封被告郑秀成所有的位于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3社后南北林带地2.5亩,四至(GPS)为:东至0699464、4905589,西至0699549、4905457,南至0699557、4905466,北至0699455、4905582。原告已提供1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秀成所有的位于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2社后至水泥路两侧林地3.4亩,四至(GPS)为:东至0699967、4906080,西至0700120、4905903,南至0700134、4905913,北至0699954、4906068;二、查封被告郑秀成所有的位于德惠市朱城子镇大坊子村3社后南北林带地2.5亩,四至(GPS)为:东至0699464、4905589,西至0699549、4905457,南至0699557、4905466,北至0699455、4905582。上述查封财产由被告郑秀成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