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家斌、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家斌,李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余家斌,被执行人李超荣,申请人余家斌与被申请人李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覃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超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家斌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覃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5)覃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