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与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文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祖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启桂,女,汉族,系廖祖文之妻。委托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万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华,女,汉族,系姚万程之妻。委托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宇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因与被上诉人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科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文科自愿撤回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文科撤回对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的起诉;二、撤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文科负担,二审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廖祖文、杨启桂、姚万程、刘德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