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聂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聂宇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飞雄。被告:聂宇亮,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身份证号码:×××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聂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51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覃绍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