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王军,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郑荣,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