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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王军,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郑荣,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