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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委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春元与李辛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委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元,男,1964年3月出生,回族,住青县清州镇。被执行人李辛福,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元与被执行人李辛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