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松,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锅铺湾31号华厦金都1栋1层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708-6。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吉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松,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龙,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 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