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松,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凉风垭锅铺湾31号华厦金都1栋1层26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708-6。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吉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松,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龙,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李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 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