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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丽丽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丽,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邓丽丽,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凡,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邓丽丽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丽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