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丽丽与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丽,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邓丽丽,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凡,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邓丽丽诉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丽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