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胜、刘洪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胜,刘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勤,局长。被执行人陈胜,农民。被执行人刘洪英(系陈胜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2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该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2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胜、刘洪英夫妇于2013年8月18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构成违法生育,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陈胜、刘洪英夫妇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6616元。该征收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2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胜、刘洪英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陈胜、刘洪英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20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余禄审 判 员 卢涛代理审判员 秦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