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立煜置业有限公司,晏满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代表人:李煜秋。委托代理人:冯哲、陈卫锋。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满桂。被告: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杰。被告:岳阳市立煜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被告:晏满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余杭支行)为与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富公司)、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诺公司)、岳阳市立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煜公司)、晏满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冯哲、陈卫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富公司、巨诺公司、立煜公司、晏满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基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证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盈富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8.1万元、支付欠息49.0737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盈富公司承担;三、巨诺公司、晏满桂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被告立煜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中信银行余杭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对盈富公司、巨诺公司、晏满桂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立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之日停止计息,故立煜公司仅对盈富公司所欠本金及截至2015年6月16日的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盈富公司、巨诺公司、立煜公司、晏满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98.1万元;二、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49.0737万元(暂计至2015年2月3日,此后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三、被告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晏满桂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被告岳阳市立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第(二)项债务中截至2015年6月16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盈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巨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岳阳市立煜置业有限公司、晏满桂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4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