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796号原告:张小娟,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涡阳县公吉镇。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娟与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娟的委托代理人莫永红、被告李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娟诉称:被告丈夫邓金昆因资金紧张,多次找到原告借钱,并承诺随时要随时还。原告分四次借给邓金昆人民币共41万元,邓金昆给原告签了四张借据。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邓金昆要求还钱,可是邓金昆总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邓金昆于2015年8月6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小娟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四张。证明:邓金昆共向原告借款41万元的事实。3、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李丹与邓金昆为夫妻关系。4、尸体勘验笔录。证明:邓金昆因交通事故死亡。5、银行取款记录2张。证明原告借给邓金昆部分款系从银行取款。被告李丹辩称:一、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无事实依据。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借过款,也不知道,更没有听说过邓金坤曾向被答辩人借过款。答辩人虽与邓金昆系夫妻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因为邓金昆在外有外遇,导致双方之间经常生气、吵架,直至闹到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答辩人在2014年初就离家出走,早已不在邓金昆家里居住,对邓金昆的所作所为及所从事什么生意、工作等等一概不知情,被答辩人何以诉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二、被答辩人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答辩人不知道邓金昆与原告什么关系,也不知道邓金昆是否确实向其借过款,对邓金昆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更不知情,被答辩人何以诉答辩人承担责任?请法院认真核实。综合以上意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答辩人也不欠被答辩人借款,请求法院认真审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李丹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4年5月份一直居住在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村,与邓金昆分居的事实。3、证人赵玉侠、刘美、丁素英、李群、王德云。证明:被告虽与邓金昆系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因邓金昆有外遇,感情不和,两人已经自2014年初开始就已经分居生活,被告长期居住在涡阳,对邓金昆的行为毫不知情的事实。被告证人刘美出庭证明:“与被告系邻居,被告一年多都不在婆家,过年都没有回婆家”。被告证人赵玉侠出庭证明:“与被告婆家是邻居,他们生气一年多了,他家人接被告,被告没有回来,过年都没有回来”。被告证人丁素英出庭证明:“我是被告的婆婆,我儿死亡了,我儿媳也不在家,我儿出事她都没有来家,我儿生前跟我讲他从城里找了一个,也到我家多次”。证人李群出庭证明:“我与李丹系同学,这一两年李丹一直在涡阳住,没有回家,听她讲她老公在外有人了,我劝她,她也不回去。经审核,本院对原告的举证均予以认证。对被告举证1予以认证,对举证2、3及证人证言不予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李丹与邓金昆系夫妻关系,邓金昆于2015年8月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邓金昆生前因资金紧张分四次从原告处借款41万元,并出具有邓金昆书写的借条,经原告催要,邓金昆未有偿还。庭审时李丹对借条不申请鉴定。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李丹的丈夫邓金昆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清偿所欠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娟41万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李丹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