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志国与孔祥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国,孔祥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许志国。被告孔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国与被告孔祥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国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