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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金奎与贾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986号原告:施金奎。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贾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奎与被告贾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金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施金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