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李某,唐山市住建局职工。被告:谭某,北京阳光沃培训学校教师。委托代理人:郑泽一,唐山冀东水泥三友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泽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后被告先在外地继续上大学,半年后被告从学校毕业,在未告知原告情况下,被告选择长期不回唐山跟原告生活,原被告多次沟通均无效。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调解,被告并无悔改却多次要求原告为其购买住房等,原被告现已经分居两年,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谭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内容均不属实。原告所述被告要求购买住房一事不是事实,被告母亲在原被告结婚时主动要求原告推掉已经缴纳的橡树湾房屋的定金,而选择让原被告在原告所有的80平米的旧房屋内结婚。原被告结婚后产生了摩擦,原告母亲则公开纵容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鉴于原告母亲干涉原被告的生活,故提出买一套距离原告母亲家较远一点的房屋分开居住。被告从学校毕业后也经常回唐山,最初原告母亲称可以为被告找工作,但最终却成泡影,所以被告才靠自己的能力找到了工作,原告最初每周六、日均到北京与被告一起学习上课。原告所述与被告分居2年之久不是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还庆祝了结婚一周年纪念,2014年3月双方一同去越南旅游。原告曾与他人结婚又离婚,被告发现后,原告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被告才选择原谅原告从而有了这段婚姻。现原告又要重蹈覆辙,被告认为双方结婚时间尚短且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原告真心悔改。被告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原告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于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日举办婚礼,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若双方能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