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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岳西县。2010年6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因吸毒被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月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骑车摔伤在家休养,天堂镇建设东路居民王某甲、王某乙到其家中看望,金某出资500元,由王某甲帮忙从潜山“*雨蝶”处购买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岳西县天堂镇城西社区居民任某携带冰毒至被告人金某家,遇见王某甲,后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的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了约0.5克冰毒。后任某将剩下的冰毒藏在金某家电视机后面的铁架子上。当晚,天堂镇居民吕敏、温泉镇解放村居民胡某、汪世奇等人到金某家中找金某要冰毒吸食,金某电话联系任某,任某再次来到金某家,将其放在电视机后面铁架子上的冰毒拿出,金某容留吕敏、胡某、汪世奇等人在其家卧室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将剩下的冰毒吸食完。3、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任某和天堂镇城北社区居民方某先后三次到被告人金某家,由任某提供冰毒,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4、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任某从安庆胡福南处购买约1克冰毒,带天堂镇东山社区居民储某到金某家,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5、数日后,任某再次携带冰毒,和储某到金某家,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6、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储某和天堂镇建设西路居民叶某某(1997年9月28日生)让金某帮忙购买冰毒。金某购买冰毒后,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7、数日后,储某、叶某某到金某家,金某容留二人在其家卧室内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金某被安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岳西县公安局。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任某、方某、储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清单,提取人体尿样毒品检测笔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金某随身携带物品扣押照片,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岳西县公安局、潜山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某某的户籍证明,安庆市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大队四支队关于金某到案经过的说明及情况说明,金某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月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王依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