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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承喜与徐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喜,徐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375号原告陈承喜。委托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承喜诉被告徐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承喜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新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承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陈承喜承担。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