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小容与谢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容,谢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刘小容,女。被告谢洲,男。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原告刘小容诉被告谢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小容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洲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容撤回对被告谢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刘小容承担。审判长 严 鹏陪审员 常璟璞陪审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玫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