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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虹与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厚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某,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203号原告丁某,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被告金某,女,197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住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陈某某、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丁某诉被告陈某某、上海舟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龚文诒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