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宝石与绥化农垦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石,绥化农垦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石,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绥化农垦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东侧3.5公里处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60637835。法定代表人孙金凤,该公司经理。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宝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绥化农垦泰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晓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延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