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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威龙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威龙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威龙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侯智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恩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五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变更,公司的相关人员也无法找到,故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威龙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包执字第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云 波审判员  刘永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福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