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8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给彼此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宇红审判员 崔海萍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