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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给彼此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宇红审判员  崔海萍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