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737号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351号9幢306。法定代表人周永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修兵,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公园路22号。负责人沈敏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江市飞达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