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黄海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黄海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法。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冯春桂。被告:黄海燕。委托代理人:黄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燕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广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