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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星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星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997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委托代理人廖鉴铭。被告毛星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友公司)与被告毛星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友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