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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茹奕翼与冉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奕翼,冉义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茹奕翼,个体工商户。被告冉义春,自来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奕翼与被告冉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茹奕翼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奕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茹奕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丹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建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