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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谭李与李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李,李东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338号原告谭李,男。被告李东山,男。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谭李诉被告李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李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东山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李撤回对被告李东山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谭李承担。审判长 严 鹏陪审员 王满奎陪审员 胡毅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