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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土地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法定代理人邱山。被执行人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印祥,村委会主任。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邱山与被执行人新乡市王村乡东冀场村村委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牧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斐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