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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陈仁品与陈仁品、钱招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陈仁品,钱招柑,廖诗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528号原告: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威。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夏晓花。被告:陈仁品,现下落不明。被告:钱招柑,现下落不明。被告:廖诗更,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仁品、钱招柑、廖诗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由温州威联镭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