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26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石斌。被执行人陈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斌、陈敏买卖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2447号、02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斌、陈敏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斌、陈敏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石斌所有(名下)的中联牌车载泵一台,车牌号为鲁J263**(车架号:LGAX2A139B1027814),2014年4月21日以(2014)岳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2015年1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泵车进行了价值评估,其评估值为324000元。2015年7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鑫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泵车进行拍卖,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日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而导致该标的物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鲁J263**中联牌车载泵一台(车架号:LGAX2A139B1027814)第二次拍卖底价259500元抵偿被执行人石斌、陈敏在(2014)岳民初字第02447号、(2014)岳民初字第02516号案件中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垫付款、案件受理费、违约金、延迟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分别为138365.5元、378729元及本次评估拍卖费用4360元,并申请将该车辆过户到该申请执行人名下。现将该车辆作价259500元在扣除本次评估拍卖费用4360元后,用��抵偿(2014)岳民初字第02447号一案中债务138365.5元、剩余价款116774.5元用于抵偿(2014)岳民初字第02516号一案中的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261954.5元,被执行人石斌、陈敏应当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石斌所有(名下)的中联牌车载泵一台,车牌号为鲁J263**(车架号:LGAX2A139B1027814)作价259500元交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