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工诉施宏全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被告:马鞍山市鹏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被告:施宏全。被告:唐琪。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冬梅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于文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