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