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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宣化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