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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大峰、秦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峰,农民。2012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建清,浙江嘉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及辩护人潘建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5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大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王大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大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被告人王大峰的犯罪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南湖区大桥镇���德小学旁边,采用搬抬木板、汽车运输的手段,分两次窃得被害人单某所有的红色木板40张、棕色木板85张,合计价值5425元。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将上述木板以4250元的价格卖给雷某。案发后,赃物由被告人秦某甲等购回还给被害人单某。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简易)勘验检查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的赃款照片、登记保存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单某出具的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的,合伙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5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大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大峰、秦某甲、秦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秦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人民陪审员 沈 章 焕人民陪审员 钱 金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 骄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