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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甲,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