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姚以法、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与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1-1号原告姚以法,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克江(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刚耀(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育溶路官垱集镇。法定代表人姚新艳,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爱国(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陶朝明,农民。委托代理人涂雪峰(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以法诉被告当阳市河溶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陶朝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以法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9月23日本案恢复诉讼后,因原告姚以法、第三人陶朝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以法承担。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