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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穿青族,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李某某以骗婚诈财为目的,伙同宋瑞稳、罗堂凤(三人均因诈骗罪获刑)等人骗取原告人民币35000元后,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天后,被告即逃离原告家。被告因涉嫌婚姻诈骗,于2014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以骗取原告钱财为目的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建立在夫妻感情上,而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几天后即逃离原告家,继续到各地“骗婚诈财”;双方之间毫无“感情”可言,结婚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被告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因其系为了诈骗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下旬,被告李某某伙同宋端稳、罗堂凤等人,以介绍被告李某某与原告陈某某结婚为由,骗取原告人民币35000元后,双方于2013年10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原、被告仅共同生活三、四天后,被告即离开原告家庭。2014年5月28日被告李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后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泰高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另查,被告李某某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已与案外人宋天平在贵州省都云市龙里县洗马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已与案外人宋天平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原告陈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应自始无效。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离婚纠纷,经本院审查,本案案由应为婚姻无效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琳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