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玲英与岑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英,岑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750-1号申请人何玲英。被申请人岑秀霞。本院受理原告何玲英诉被告岑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50000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岑秀霞(共有人滕康云)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二期景湾1107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10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绍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