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超与韩海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于超,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仇学刚,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海龙,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超与被上诉人韩海龙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11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明全,于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于超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漏列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