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鞠政财诉李玉祥、郝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政财,李玉祥,郝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鞠政财,男,1944年10月9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玉祥,男,1953年6月6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郝玉华,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政财诉被执行人李玉祥、郝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玉祥、郝玉华至今未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祥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身份申请执行的(2012)沈铁西恢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被执行人鄂文旭所拥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拍卖款李玉祥享有受偿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玉祥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2)沈铁西恢执字第163号执行案件中的应得执行款45万元予以全部扣留,由开原市人民法院适时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