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秀花诉被执行人余新库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花,余新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花,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柳州市。被执行人余新库,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余秀花与被执行人余新库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秀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新库按(2014)古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65.7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新库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余新库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曦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代理审判员 姚雅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