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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春耕与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毅,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卫毅,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刘乐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武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张春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老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变更卫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卫毅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刘乐强、刘武军、王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