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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吕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北路红旗路口。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炜(受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吕一文。委托代理人朱佳祥(受吕一文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一文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908元由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李 嫏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云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