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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惠辉与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辉,陈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43号原告林惠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惠龙,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建良,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惠辉与被告陈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林惠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惠辉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