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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沈培娜与王文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培娜,王文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778-1号原告:沈培娜,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王文连,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培娜与被告王文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培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连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0月8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培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文连的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