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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祥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庆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延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崔光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