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祥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庆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延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崔光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贾祥义、王庆军、贾延军、崔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