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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峰军与严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峰军,严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105号申请执行人马峰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严光辉,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严光辉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峰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光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光辉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峰军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严光辉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第0182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峰军发现被执行人严光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