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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叶庆岗与被告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200号原告叶庆岗。被告周春生。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庆岗与被告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庆岗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庆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庆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退还原告叶庆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钱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