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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郝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巴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见同组村民吴某某在其母地里扛了两捆包谷草,便对吴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破口大骂,李某某到郝某某面前与其争论时发生了争执,郝某某将李某某按倒在地,捡起一块石头击打李某某的头部,致使李某某头部多处受伤。2015年05月29日,经陕西省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镇鉴伤字(2015)36号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000余元,被告人郝某某拒绝支付费用。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郝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叔侄关系。2015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见吴某某(李某某之妻)在其母亲地里扛了两捆包谷草,便对吴某某、李某某夫妇破口大骂,郝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将李某某按倒在地,捡起一块石头击打李某某的头部,致使李某某头部多处受伤。经陕西省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镇)鉴(伤)字(2015)036号伤情鉴定书认定,李某某多处头皮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韧带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案件在审理阶段,被害人李某某自愿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5月12日早上,他妻子吴某某在郝某某他母亲田里割了些草,郝某某说他们偷他的东西,一直站在地坝坎子那里骂他。他刚开始就劝郝某某不要那么说,毕竟他还是郝某某幺老汉,郝某某不听,骂人的话越来越脏。当时他正在用锄头挖地,手里拿着锄头就过去了,到了坎子上边,看到郝某某手里拿着一块石头,他把锄头放下,推了郝某某肩膀一下说:“你难道还敢打我”,郝某某说“老子今天就打你,还要把你整死”。说着郝某某就把石头扔过来,双手抓住他的肩膀,把他摔倒在地,他是面朝地,郝某某骑在他的身上,捡起刚刚那块石头就朝他头上连续砸。他用手想把郝某某推开,但被压着够不着。后被人劝开。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早上九点多,她正在院子洗脸,听到田地那边在吵闹。她看见郝某某把她丈夫李某某压在身下,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在打李某某的头。她就赶紧喊女儿李某甲过去拉架,同时王某某在她们前面也往那边跑去拉架。王某某拉不开郝某某,反被郝某某一把揪住头发不放,没法挣脱。她们赶到时李某某被郝某某压在身下,脸部朝下动弹不了,郝某某一只手还揪住王某某的头发不放,地上全是血,打人的石头在旁边放着。她和李某甲拉不开。后来沈某某把郝某某拉开,李某某头上脸上都是血,他们就赶快把李某某送到医院。3、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早上九点多,他正在田里种地,听到吵闹声,看到郝某某站在坎子上骂正在田里挖地的李某某。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就上那个坎子上面去了,手里拿着挖地的锄头,上去之后就把锄头扔在旁边。他们好像说了几句话之后,郝某某直接把李某某按倒在地,用一块石头连续砸向李某某头部。此时王某某跑过去拉架。他也赶紧往那边赶。等他赶到现场时,郝某某一手抱住李某某,另一只手揪住王某某的头发不放手。吴某某和李某甲在旁边劝,让郝某某松手,他就过去把郝某某的两只手掰开,让郝某某松了手。李某某起来,王某某也才起来。他看到李某某满脸都是血,吴某某和李某甲把李某某送到医院治疗。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早上九点多,她父亲李某某在地里种庄稼,郝某某就到他种地的地方去骂,说偷了他家的东西。她父亲就让郝某某不要乱骂,随后他们就争吵起来了。郝某某将她父亲按倒在地里并捡起一块碗口大的石头使劲击打她父亲的头部。她在家门前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匆忙叫上她舅妈王某某和母亲吴某某去拉架,在他们的劝阻下将二人拉开。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早上九点多,她正在院子里干活,听到郝某某在地头骂李某某,李某某就让他不要吵,后来吵得很凶。郝某某就拿了一块石头往李某某头上打。李某某正在干活,手里拿着锄头,看到郝某某过来打,就把锄头丢在一边。后来不知怎么的,郝某某就把李某某压倒在地上,用石头砸李某某的头部,她就赶紧过去准备把他们拉开。郝某某就过来一把抓住她的头发,后被他人劝开。当时李某某满头满脸都是血。6、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住院情况。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能对作案现场准确指认。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能对作案工具石头一块准确辨认。9、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特征。10、作案工具石头一块,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11、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镇)鉴(伤)字(2015)036号伤情鉴定书认定,证实李某某多处头皮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韧带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证实致伤被害人李某某的前因及过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及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2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红涛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佳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