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68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列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张煜,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乐正强,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三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金鑫,执行董事。被告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战生,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其祝,执行董事。被告陈战生,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王秀玉,女,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其祝,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毛桂珍,汉族,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郭吉平,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乐正强,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郭丽玲,女,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林金鑫,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余明华,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郑秀月,女,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来发,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廖秀勤,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陈战生、王秀玉、陈其祝、毛桂珍、郭吉平、乐正强、郭丽玲、林金鑫、余明华、郑秀月、林来发、廖秀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陈战生、王秀玉、陈其祝、毛桂珍、郭吉平、乐正强、郭丽玲、林金鑫、余明华、郑秀月、林来发、廖秀勤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 来自